新版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危險廢物名錄有哪些變化?(附對比)
近日,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修訂發布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以下簡稱《名錄》)。本次《名錄》修訂內容有哪些變化,今天我們來了解一下。
1、本次《名錄》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名錄》由正文、附表和附錄三部分構成。其中,正文規定原則性要求,附表規定具體危險廢物種類、名稱和危險特性等,附錄規定危險廢物豁免管理要求。本次修訂對三部分均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正文部分:增加了“第七條 本名錄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動態調整”的內容,刪除了2016年版《名錄》中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
附表部分:主要對部分危險廢物類別進行了增減、合并以及表述的修改?!睹洝饭灿嬃腥?span>467種危險廢物,較2016年版《名錄》減少了12種。
附錄部分:新增豁免16個種類危險廢物,豁免的危險廢物共計達到32個種類。
2、本次《名錄》修訂刪除正文中醫療廢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相關條款(第三條和第四條)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本次修訂并非簡單刪除《名錄》正文中醫療廢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相關條款,而是將有關內容進一步完善和細化后納入《名錄》附表中,更加科學和嚴謹。
關于醫療廢物,《固廢法》規定“醫療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管理”?!睹洝凡辉俸唵我幎ā搬t療廢物屬于危險廢物”,而是在《名錄》附表中列出醫療廢物有關種類,且規定“醫療廢物分類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執行”。
關于廢棄危險化學品,一是進一步明確了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范圍?!段kU化學品目錄》中危險化學品并不是都具有環境危害特性,廢棄危險化學品不能簡單等同于危險廢物,例如“液氧”“液氮”等僅具有“加壓氣體”物理危險性的危險化學品。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廢棄危險化學品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要求。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廢棄后,其危險化學品屬性并沒有改變;危險化學品是否廢棄,監管部門也難以界定。因此,《名錄》針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特別提出“被所有者申報廢棄”,即危險化學品所有者應該向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申報廢棄。響水“3·21”事故就是由于企業既沒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將廢棄危險化學品穩定化處理后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也沒有向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申報,逃避監管,釀成重大事故。
3、新《名錄》對疫情期間醫療廢物做了哪些規定?
答:本次《名錄》修訂充分吸收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經驗,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完善了疫情醫療廢物豁免管理規定,規范了疫情期間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管理。
一是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和病理性廢物(人體器官除外),按照《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等要求進行處理后,新增加對運輸過程實施豁免管理。
二是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產生的醫療廢物,按事發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處置方案進行運輸和處置,對運輸和處置過程實施豁免管理。
4、“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是出于何種考慮?如何操作實施?
答:豁免管理制度在2016年版《名錄》中首次提出后,對促進危險廢物利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危險廢物種類繁多,利用方式多樣,難以逐一作出規定,需要各地結合實際實行更靈活的利用豁免管理,進一步推動危險廢物利用。因此,《名錄》特別提出“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根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方案,實行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
生態環境部2019年印發實施《關于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范能力的指導意見》后,山東、江蘇等地已經探索開展了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相關工作,效果良好。
下一步,在“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實施過程中,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5、新《名錄》實施后,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和企業需要做哪些銜接工作?
答:本次《名錄》修訂新增減了部分危險廢物以及部分廢物代碼發生了變化,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企業需要做好《名錄》實施與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轉移聯單、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銜接工作。例如:
(1)相關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種類或代碼等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變更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排污許可證等信息。
(2)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許可證中相關危險廢物種類和代碼等發生變化的,持證企業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作出變更。
(3)申請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的危險廢物種類或代碼等發生變化的,相關企業應對轉移計劃進行變更并重新提交轉移申請。
以下為新舊版本名錄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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